一、加大援企稳岗力度
(一)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5.5%,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给予失业保险稳岗返还。中小微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返还,大型企业按30%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稳岗返还实行免申即享经办模式。
(二)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2023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单位费率和个人费率分别为0.5%,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12月31日。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12月31日。参保单位无需申报办理,系统自动按照新的缴费比例缴纳。
(三)继续实施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政策。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的企业职工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按规定申请技能提升补贴,每人每年享受补贴次数最多不超过三次,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
(四)强化金融支持稳企业保就业。实施政银企融资对接专项行动,积极参与黑龙江省“提信心、促发展、助增长”银企融资对接系列活动,引导金融机构开展常态化融资对接。加强与中国银行协作配合,开展普惠性稳岗扩岗专项贷款服务,鼓励金融机构面向吸纳就业人数多、稳岗效果好且用工规范的实体经济和小微企业发放贷款,支持其稳岗扩岗。支持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优化贷款审批流程,合理确定贷款额度,增加信用贷等支持,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加大稳岗扩岗专项贷款政策宣传力度,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降低费率,支持中小微企业稳岗扩就业。
二、推动就业扩容提质
(五)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实施大项目拉动就业计划,完善大项目与人力资源配置、就业培训联动机制,创造更多就业岗位。完善重点企业人社专员服务机制,开展“人社专员对接服务企业专项行动”,完善人社专员队伍,点对点对接联系带动就业能力强、涉及国计民生和生产保供的重点企业,建立岗位收集、技能培训、送工上岗联动机制,提供全方位、多渠道、精准化用工服务。对吸纳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的,按照省里统一部署,在符合发放条件的前提下,通过金保工程就业管理系统,运用“直补快办”等模式,一揽子兑现社会保险补贴、吸纳就业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等政策,为吸纳就业能力强的行业企业扩大岗位供给提供有力支撑。
(六)发挥创业带动就业倍增效应。落实促进创业带动就业计划,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全面实现企业开办“一窗通办”,助力市场主体发展带动就业。落实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增加经办银行数量,简化担保手续,对符合条件的落实免除反担保要求,健全风险分担机制和呆账核销机制。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因自然灾害、重特大突发事件影响流动性遇到暂时困难的,可申请展期还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落实好一次性创业带动就业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创业项目征集补贴、创业孵化基地奖补、创业培训补贴等创业扶持政策。
(七)加大技能培训支持力度。全面落实技能龙江行动安排部署,适应“4567”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和重点产业发展需求,持续推进制造业技能根基工程等重点行业、重点群体专项培训,大规模开展高技能人才、急需紧缺职业(工种)、重点群体技能培训。扩大市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数量,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职业院校申报省级或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鼓励规上企业、龙头企业建立企业职工培训中心,按规定备案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重点面向本企业职工开展培训评价服务。充分用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失业保险基金、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等资金开展培训,对同一职业(工种)同一技能等级初次取得专项职业能力、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证书的参训人员,分别按照每人150元、300元、350元、400元、450元、500元的标准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评价补贴,所需资金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中列支,对纳入重点产业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指导目录的,可在原有补贴标准的基础上适当上浮,上浮幅度不超过20%。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由培训所在地人社部门办理。职业技能鉴定评价补贴和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不得重复享受。支持吸纳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的符合条件的企业自主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将职业培训补贴直补企业。
(八)推进公共就业服务提质增效。积极参与省市县三级联动大型招聘会及“小精专”系列专场招聘活动,大力开展“就业援助月”“春风行动”“民营企业招聘月”“百日千万”等公共就业服务专项行动。创新服务举措,依托“就业地图”“来活儿零工平台”“抖音带岗直播”“王科长热线”“人才导航”“农民工带头人微信群”等具有我市特色的公共就业服务品牌,为劳动者求职就业和用人单位招聘用工搭建平台,促进劳动力市场供需精准匹配。常态化推进充分就业社区建设,依托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健全失业人员分级分类服务机制,建立完善失业人员就业服务信息台账和服务信息发布渠道,促进更多群众在“家门口”实现更充分更高质量就业。
(九)大力培树劳务品牌。加强劳务品牌选树、培育、创建工作,分类打造一批有地域特色、行业特征、技能特点的劳务品牌,着力打造“一区一县一品” 区域劳务品牌。推动劳务品牌建设与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乡村振兴、返乡创业、技能培训等紧密结合,充分发挥地域劳务品牌的带头作用,带动行业全链条就业。
(十)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深入实施支持新就业形态发展计划,组织企业参与黑龙江网上年货节、“名县优品”县域直播电商节、中国主播龙江行、双品网购节等系列活动,指导电商企业和基地谋划特色电商活动。推动全市网络零售额增长,开展直播电商助企行动,支持企业新开并持续运营直播电商平台网络店铺,建立配套电商人才队伍,带动实体产业向直播电商等新经济、新业态、新模式转型发展,带动全市网络零售额增长亿元以上。开展哈尔滨市直播电商(电子商务)共享基地(园区)示范创建工作,支持电商带动更多灵活就业。加强新业态从业人员权益保障,推动主要网约车和道路货运新业态平台公司降低平台过高的抽成比例或者会员费上限,并向社会公开发布,保障从业人员合理劳动报酬水平。完善灵活就业服务体系,将灵活就业岗位供求信息纳入公共就业服务范围,开设灵活就业专区专栏,免费发布供求信息,按需组织专场招聘,提供职业指导等服务。推进零工市场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加大零工平台宣传力度,搭建“线上+线下”多元化零工平台,提升灵活就业服务保障能力。对就业困难人员、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三、拓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渠道
(十一)支持企业吸纳就业。对企业招用毕业年度或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的16—24岁青年,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每吸纳1人给予1000元的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招用2023届及离校2年内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的16—24岁青年,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失业、工伤、职工养老保险费1个月以上的企业,可按每招用1人不超过1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和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且不可同时申领。
(十二)鼓励引导基层就业。全面落实龙江人才振兴60条、哈尔滨《人才新政30条》。稳定“三支一扶”计划、特岗教师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2023年招募规模。实施“大学生乡村医生”专项计划,推动乡镇卫生院公开招聘医学毕业生,落实医学专业高校毕业生免试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政策,指导区、县(市)乡镇卫生院招聘医学毕业生。继续做好2023年高校毕业生到城乡社区就业创业工作,做好社区工作者人才库管理使用工作,保持社区工作者和专职网格员队伍稳定。支持高校毕业生开办“社区家政小店”,加强标准化、商业化辅导,鼓励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城乡社区就业创业。对到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等政策,对其中招聘为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的,可按规定提前转正定级并执行相应高定工资政策,同时按规定落实乡镇工作补贴政策,引导高校毕业生向基层流动。
(十三)支持国有企业扩大招聘规模。对按照工资效益联动机制确定的工资总额难以满足扩大高校毕业生招聘需求的国有企业,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或其他企业主管部门同意,统筹考虑企业招聘高校毕业生人数、自然减员情况和现有职工工资水平等因素,2023年可给予一次性增人增资,核增部分据实计入工资总额并作为下一年度工资总额预算基数。
(十四)稳定机关事业单位岗位规模。挖掘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存量,统筹自然减员,稳定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聘)高校毕业生规模。建立编制周转池,持续开展选调生招录工作,落实省委组织部下达的招录计划指标。通过全省统一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服务平台,按省里统一部署,定期参加全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笔试联考,促进更多高校毕业生留哈就业。
(十五)实施2023年青年就业见习岗位募集计划。广泛动员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扩大就业见习岗位规模,开发更多适合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的见习岗位。积极开展大学生“扬帆计划”实习活动,征集政务实习岗位和企业实习岗位,动员市属高校学生利用暑期时间参与实习活动。深入推进高校就业缓冲区建设,对高校提供就业缓冲区见习岗位且毕业生在岗见习满1年的给予招生计划奖励。对吸纳就业见习人员的按规定落实见习补贴。对见习期未满与见习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可给予剩余期限见习补贴,鼓励用人单位留用见习人员,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
(十六)强化不断线就业服务。深入开展公共就业服务进校园活动,完善高校人才工作站建设,组织职业指导师进校园系列活动,开展就业创业政策解读、择业就业观引导、职业生涯教育和就业创业指导等专题活动,引导鼓励更多高校毕业生留哈就业。依托“实名信息管理系统”“求职登记小程序”等系统平台,统筹开展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落实就业服务专员包联机制和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一人一策”服务措施,为每名毕业生提供1次职业指导、3次岗位推荐、1次职业培训或就业见习机会,应届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帮扶率不低于90%,促进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尽快实现就业。
四、切实兜牢民生底线
(十七)加强困难人员就业帮扶。按照省里要求,确定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标准,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做到应认尽认,扩大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范围。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和常态化救助帮扶,持续开展部门间信息共享和数据比对,指导区、县(市)对预警信息进行摸排核实,及时将符合条件人员纳入相应救助保障范围。制定个性化援助方案,提供“一对一”就业援助,对符合条件的困难毕业生发放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对企业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每吸纳1人给予1000元的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对通过市场渠道难以实现就业的,合理统筹公益性岗位安置,确保零就业家庭至少一人就业,零就业家庭始终保持动态为零。
(十八)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持续做好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和失业农民工一次性生活补助等常规性保生活待遇发放工作。2023年6月1日起,将失业保险金标准提高到最低工资标准的90%,今后失业保险金标准按此比例随最低工资标准调整而自行调整。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制度,按省里部署,适时适度提高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落实落细社会救助政策,将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失业人员及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推进落实临时救助“全省通办”,取消户籍地、居住地申请限制,临时遇困群众可在急难发生地直接申请临时救助,实行“先行救助、后补手续”。及时启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密切关注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变化,当达到启动条件时,及时启动价格临时补贴机制,按月足额向困难群众发入价格临时补贴,有效缓解物价上涨对其基本生活的影响。
五、加强组织实施
(十九)推进数字赋能。配合省里推动全省统一的就业管理服务信息平台上线运行,指导各区、县(市)对接平台,充分利用就业创业政策、就业援助管理、公共就业服务等功能模块,推动就业服务事项流程优化再造,完善各项政策资金审核发放流程和办事指南,加强对各类服务事项落实情况的督导,实现“登录一个平台、填报一次信息,后台实施流转,即时回馈信息”流程,推进就业创业服务事项“一网通办”。加强大数据比对识别,推动更多政策直达快享,提高政策覆盖面和可及性。对符合条件的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参照企业同等享受就业补贴政策。规范资金管理使用,严格履行程序规定,健全风险防控机制,严肃查处骗取套取、虚报冒领等违法违规行为,保障资金安全运行。
(二十)加强就业监测。密切关注就业形势变化,按照省里部署,开展重点区域、重点群体、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就业监测,加强移动通信、铁路运输、社保缴纳、招聘求职等大数据比对分析,健全多方参与的就业形势研判机制。持续开展失业动态监测,加强失业风险预警,落实规模性裁员报告制度,完善规模性失业风险分级响应和应急处置措施,规范企业裁员行为,坚决防止规模性失业风险。加快推进哈尔滨市就业创业信息监测系统建设,完善人力资源大数据服务体系,探索长效就业运营机制,提供更加精准的人力资源服务。
(二十一)强化宣传落实。加强就业政策宣传,及时更新发布就业创业政策清单,分类梳理面向高校毕业生、困难人员等不同群体和经营主体的政策举措,广泛推动就业政策进企业、进园区、进校园、进社区(村)。丰富创新政策宣传方式,通过就业专项招聘活动、就业地图、微信公众号、充分就业社区建设以及各级新闻媒体等线上线下渠道,及时提供通俗易懂的政策解读,提高政策知晓度,推动各项政策落地见效、惠企利民,为就业大局总体稳定提供有力保障。对权限在本级部门的事项,相关部门要按照要求全面抓好落实,加强相互配合,推动跨部门业务协同,共同推进。对于权限在上级部门的事项,相关部门要加强与上级对口部门的沟通,在上级部门的统一指导下,落实好相关安排部署。政策实施中的重要问题和经验做法,及时报有关主管部门。
来源:哈尔滨人才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