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西藏自治区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各项就业创业政策,促进 各类群体就业创业,规范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 国就业促进法〉办法》《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 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5) 290号)、《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 下就业创业工作意见〉的实施意见》(藏政发〔2016) 61号)和《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若干意见》(藏党发〔2017〕9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就业创业补助资金,是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设立(含自治区设立的20亿元就业创业扶持基金),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各类群体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注重分级负责、分级管理的原则。就业创业补助资金按照管理使用层次,由各级政府实行分级负责和管理,确保科学 管理和使用。
(二)注重公平公正、突出重点的原则。统筹落实国家普惠性的就业创业政策,重点支持就业困难群体就业,适度向就业工作任务重的地区倾斜,促进不同群体间、地区间公平就业。
(三)注重规范透明、激励相容的原则。就业创业补助资金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范围和程序使用。优化制度设计,奖补结合,充分调动各方面力量做好就业创业工 作。
(四)注重精准效能、绩效优先的原则。提高政策可操作性、精准性和使用效益,加强监督与控制,以绩效导向、结果导向强 化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
第二章资金支出范围
第四条 就业创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就业创业扶持基金支出主要用于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各类补贴。
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等支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用于就业创业服 务补助和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支持就业创业基金等支出。
第五条 职业培训补贴。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人员
范围包括:我区贫困家庭子女、大中专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 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含建档立卡的适龄贫困人口)、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自主就业 退役士兵、随军家属、服刑人员、刑释劳教人员以及符合条件的 企业在职职工。上述符合条件人员须取得相应结业证书方可享受相应补助,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且不得与失业保险的职业培训补贴重复享受。
(一)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对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或创 业培训的以上人员,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下同),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各地(市)、县(区)要精准对接产业发展需求和受教育者需求,定期发布重点产业职业培训需求指导目录,对指导目录内的职业培训,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对为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垫支劳动预备制 培训费的培训机构,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其中农牧区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同时给予一定标准的生活费补贴。
(二)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职职工岗位技能培训。对按国家有 关规定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技师培训的企业在职职工,培 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
第六条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第五条中相关人员,给予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第七条 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补贴。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高校毕业生、贫困人口和就业困难人员,其中自 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还可按规定享受住房公积金补贴。
(一)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补贴。
1. 高校毕业生区内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吸纳高校毕业生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企业,对其为高校毕业生缴纳的社会 保险费,给予10年补贴,其中1 一5年期间给予100%补贴,6— 8年期间给予50%补贴、9一 10年期间给予30%补贴。
2. 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补贴。对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1年以上的,给予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补贴,其中创办企业的,按企业为其缴纳的数额给予补贴;创办个体经济,按其以个体身份缴纳的数额给予补贴。补贴时间10年,其中1 一5年期间给予100%补贴,6—8年期间给予50%补贴、9—10年期间给予30%补贴。
(二)贫困人口和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贫困人口和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企业招用就业困 难人员、贫困人口,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劳动者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其中第一年给予100%社会保险 补贴,第二年给予50%社会保险补贴,第三年给予30%社会保险 补贴。个人缴纳部分仍由个人负担。
1. 对贫困人口和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 费,按个人实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50%给予补贴。
2. 贫困人口和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距自治区 规定的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年龄不足5年可延长至领取养老保险 待遇年龄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 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第八条 公益性岗位补贴。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在岗期间, 享受政府支付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相关补贴标准参照《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 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藏政发〔2014〕87号)执行。
第九条 高校毕业生区内、区外企业就业补贴
1. 就业见习补贴(含生活、住房保障补贴)。对签订3年以上 劳动合同的区内(区外)就业高校毕业生,按当年自治区(当地) 最低工资标准的50%,分别给予每人每月生活和住房补贴,补贴 时间最长可达5年。区内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同区内、区外企 业就业享受同等的住房保障政策。
2.培训补贴。与高校毕业生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开展岗 前培训的区内企业,对其按照每人2000元标准一次性给予培训 补贴。
3.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对区内、区外企业就业及从毕业当年起自主创业满3年的高校毕业生,按照每学年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本专科生代偿金额最高可达8000元,研究生最高可达12000元。
4.求职补贴(含区外就业路费补贴)。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残疾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享受助学贷款高校毕业生,可享受一次性求职补贴,补贴标准按当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区外就业路费补贴。对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的高校毕业生,一次性给予每人2000元路费补贴。
5.特殊政策支持。用好、用足、用活中央赋予西藏的特殊金融财税政策,依法制定特殊优惠政策,鼓励支持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第十条 高校毕业生区内自主创业补贴、就业创业服务补助、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
1. 启动资金支持。高校毕业生凡是自主创业或返乡创业的,经审核并签署相关协议的,对其每人给予5万元、每户最高可达 20万元的一次性启动资金支持。
2. 金融贷款支持。自治区财政筹集设立担保基金,建立创业担保贷款、风险代偿机制,对每位创业人员最高可担保贷款50 万元,金融机构对其最高可按照1: 10倍数进行放贷。贷款时间可达10年以上,执行西藏扶贫贷款利率,前3年由财政全额贴息。
经营场所补贴。利用政府投资建设的营业场所自主创业 的,对其5年内免收租金;租用其他经营场所自主创业的,对其 给予场地租金和水电费月度补贴,
3. 每年最高可支持2. 4万元,补贴时间最长可达5年。
4. 创业服务平台资金支持(含就业创业服务补贴及高技能人才培养补贴)。支持具备条件的高校、职校、经开区、高新区、企业、行业等,建立自治区级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和创客空间,对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科技、团委等部门认定的自治区级孵化基地、众创空间和创客空间,根据孵化企业户数、吸纳就业人数等条件,对其给予300万元至800万元的一次 性建设资金扶持,建成后每年最高给予200万元的运行管理费用补贴,补贴时间最长可达5年。
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用于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服务能力建设,重点支持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及维护等,以及用于向社会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重点支持创业指导师队伍建设、创业项目库建设、就业创业政策宣传、职业技能培训教材开发、职业技能竞赛等。
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重点用于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等支出。具体标准另行规定。
5. 财税政策支持。对高校毕业生自主创办的企业,依法制定特殊的财税政策支持。
6. 创客创业支持。离校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进入自治区级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和创客空间开展创业孵化的,取得营业执照的,对其给予每年2万元的基本生活补助,补助时间最长可达 2年。
第十一条 就业创业补助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一)办公用房建设支出;
(二)职工宿舍建设支出;
(三)购置交通工具支出;
(四)发放人员津贴补贴等支出;
(五)“三公”经费支出。
个人、单位按照本办法申请获得的补贴资金,具体用途可由申请人或申请单位确定,不受本条规定限制。
第三章资金分配
第十二条 就业创业补助资金中用于对个人和单位的补助 资金以及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中的就业创业服务补助资金,实行因素法分配。
分配因素包括基础因素、投入因素和绩效因素三类。基础因 素主要根据劳动力人口等指标,重点考核就业工作任务量。投入因素主要根据地方政府就业资金的安排使用等指标,重点考核地方投入力度。绩效因素主要根据各地失业率和新增就业人数、农牧民转移就业情况等就业主要指标,重点考核各地落实各项就业政策的成效。每年分配资金选择的因素、权重、方式及增减幅上 下限,可根据年度就业整体形势和工作任务重点适当调整。
第十三条 各级人社部门在编制部门预算时,要将次年的就 业创业资金预算及绩效考核相关资料一同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并做好资金执行与项目绩效管理工作。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本年度就业创业资金预计数下达至地 (市)财政和人社部门,实行先拨付,后清算。
第十四条 对于中央财政下迖的就业创业补助资金,自治区 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应在收到补助资金后30日内,分解下达到地(市)财政、人社部门。地(市)财政、人社部门应在收到自治区下达资金后30日内,分解下达到县(区)财政、人社部门。
对于我区各级财政安排的就业创业补助资金,应在本级人民 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60日内分解下达到本级相关部门及下级财政、人社部门。
第十五条 就业创业补助资金应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关于专 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的规定,做好绩效目标的设定、审核、下达工作。
第四章 资金使用
第十六条 职业培训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实行“先垫后补” 的办法,执行开班前报告制度。职业培训补贴具体标准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另行规定。
接受委托培训的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在培训学员结业后7个工作日内向当地人社部门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培训补贴并 提供以下材料:委托培训协议、培训人员花名册(含被培训人员常用联系方式)、身份证复印件、培训方案、课程安排表、参训学员考勤表、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
企业组织开展在职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前,应向当地人社 部门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交培训开班申请,培训计划大纲、培 训教案、培训人员花名册(含被培训人员常用联系方式)及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或就业协议)复印件等。培训结束后,企业凭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人员花名册、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申请培训补贴。
第十七条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一)申报职业技能鉴定的单位或个人,须向职业技能鉴定部门提出申请。职业技能鉴定部门应认真审查申报者的资料,对符合鉴定条件的人员,按国家职业标准,拟定鉴定方案,报同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审查批准后,由鉴定部门具体组织实施。鉴定结束后,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并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相关人员,可申请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鉴定补贴实行先缴后补,按照收多少补多少的标准给予补贴。申请鉴定补贴时,鉴定机构需提交以下材料: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申请、通过鉴定人员花名册、身份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同级职业技能鉴定 中心审核意见相关资料、鉴定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或税务发票)。
(二)培训机构对参训学员、企业对吸纳人员开展职业培训的,应在培训结束后及时对学员实施鉴定考核,按照前款相关规 定提交鉴定申请,在职业技能鉴定部门指导下进行鉴定,并为符合鉴定补贴的人员按照前款相关规定申请鉴定补贴。
(三)鉴定补贴按照工种、等级的不同,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另行制定具体标准。
第十八条 社会保险补贴、住房公积金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住房公积金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
(一)企业吸纳符合本办法第七条有关规定条件人员按规定年限比例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以及创业者个体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可按规定申报。企业和创业者个体应按年申报,每年年底前向当地人社部门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上年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金补贴。申请材料包括: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补贴申请表、符合享受社会保或住房公积金补贴条件的人员花名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创业证》复印件、劳动合同等就业证明材料复印件、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征缴机构出具的缴费的明细账(单)、企业(单位)和创业者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当地人社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高校毕业生、贫困人口和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并按 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可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应按年申报,每年年底前向当地人社部门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申请材料应包括: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创业证》复印件;由灵活就业人员签字、当地政府出具的证明(证明材料注明具体从事灵活就业的项目、岗位、地址等内容);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费缴费单据凭证;当地人社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 公益性从业人员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按照 《西藏自治区公益性岗位管理暂行办法》(藏政发(2014〕87号) 规定程序进行拨付。
第二十条 高校毕业生区内、区外企业就业补贴。1.区内企 业就业的补贴对象:2017年1月1日起在区内企业就业并签订3 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的我区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2. 区外企业就业的补贴对象:2017年1月1日起在区外企业就业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的我区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到区外机关事业单位就业的按原标准执行;3.区内企业就业的各项补贴按照属地原则,向注册地(市)人社部门提出 申请,在自治区注册的企业和央企及分支机构就业的,到自治区人社部门申请。区外就业补贴,向高考时户籍所在地地(市)人社 部门提出申请(高考时属于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内地办事处、西藏 民族大学的毕业生到拉萨市人社部门申请);4.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具体按自治区教育厅相关规定执行;5.到区内外企业就业的我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含生活补贴、住房保障补贴)、培训补贴,具体按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相关规定执行;6.相关金融财税政策,按自治区国税局、人行拉萨中心支行、财政厅相关规定执行;7.所有就业补贴资金,个人和单位只能享受一次,不得重复享受。
第二十一条 高校毕业生区内自主创业补贴。1.自主创业的,须在2017年1月1日以后注册的方可享受相关补贴;2.启动资金及金融贷款支持。企业注册后,各级人社部门将5万元启动资金打入创业者公司账户。金融贷款支持按人行拉萨中心支行、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相关规定执行;3. 创业服务平台资金支持,孵化基地、众创空间、创客空间标准具体按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科技、团委等部门相关规 定执行;4.财税政策支持,具体按自治区国税局、财政厅、人行 拉萨中心支行相关规定执行;5.对自主创业且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我区高校毕业生,按藏党发〔2017〕9号文件相关规定给予场地租金和水电费补贴。具体按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相关规定执行;6.所有创业补贴资金,个人和单位只能享受一次,不得重复享受。
第二十二条 求职补贴(含路费补贴)。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所在高校,于每年年底向当地人社部门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服 务机构申请求职补贴,提供以下材料:一次性求职补贴申请表、毕业生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享受低保或残疾证明材料、毕业证书、身份证复印件、贫困户证明、当地人社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社部门每年要通过当地政府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示各类补贴使用情况。公示内容包括:享受各项补贴的单位名称或人员名单(含身份证号)、补贴标准及具体金额等。其中:职业培训补贴还应公示培训的内容、取得的培训成果等;公益性岗位补贴还应公示公益性岗位名称、设立单位、安置人员名单、享受补贴时间等;求职补贴应在各局校初审时先行在 校内公示。
第二十四条 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的支付,按财政国库管理制 度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资金监管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级财政、人社部门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强化内部财务管理,优化业务流程,加强内部风险防控,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各级人社部门要建立和完善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就业创业补助资金发放台账,加强基础管理工作,有效甄别享受补贴政策的人员、单位的真实性,防止出现造假行为。落实政府釆购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规范采购行为。做好信息化建设,将享受补贴人员、项目补助单位、资金标准等情况及时纳入管理信息系统,并实现与财政部门的信息共享。
第二十六条 各级财政、人社部门要进一步优化业务流程,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积极推进网上申报、网上审核、联网核查。对能依托管理信息系统或与相关单位信息共享、业务协同获得的个人及单位信息、资料的,可直接审核拨付补贴资金,不再要求单位及个人报送纸质材料。
第二十七条 各级财政、人社部门要探索建立科学规范的绩 效评价指标体系,积极推进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的绩效管理。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根据各地就业创业工作情况,定期委托第三方进行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绩效评价,将评价结果作为就业创业补助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各地(市)财政、人社部门也要做好本地(市)就业创业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绩效评价工作,作为县(区)分配资金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 各级财政、人社部门要将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 理使用情况列入重点监督检查范围,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各级财政、人社部门要按照财政预决算管理的总体要求,做好年度预决算工作。各级财政、人社部门要做好信息公开工作,通过当地媒体、部门网站等向社会公开就业工作进展等相关情况,并定期向上级财政、人社部门报送资金使用、就业人 数等情况。
第二十九条 各级财政、人社部门要建立就业创业补助资金“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机制。对滞留、截留、挤占、挪用、虚列、套取、私分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等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给予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疏于管理、违规使用资金,并直接影响各项促进就业创业政策目标实现的地(市),自治区将相应扣减其下一年度就业创业补助资金;情况严重的, 取消下一年度获得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的资格,并在全区范围内予以通报。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各地(市)财政、人社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 就业创业补助资金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西藏自治区财政厅西藏自治区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藏财社字〔2007〕16号)同时废止。
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原文转自:西藏大学就业信息网http://utibet.xzeduc.cn/news/view/aid/79017/tag/zcfg